京地税农[2003]565号
颁布时间:2003-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农业税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效率,创造诚信纳税、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总结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市局决定自今年农业税秋征工作始,在土地承包到户、农户缴纳税款的地区,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分户开具完税证的征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具体内容
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农业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税额主动缴纳税款,农业税征收人员、代征人员现场收税,分户开具完税证。
(一)定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区农作物的种植、收获时间确定征收时间,农业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二)定点:征收机关、代征机关以村民委员会为固定纳税地点或在征期设立临时征收点,农业税纳税人集中到确定的纳税点缴纳农业税款。
(三)定额:征收机关、代征机关按照核定的税额征收税款,分户开具完税证。
在实施“三定”征收工作前,征收机关、代征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金额等内容,通过农业税公示告知纳税人。对一时无法告知的纳税人,可采取上门征收等方法。
二、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的需要,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提高征管效率,服务于农业税纳税人的具体体现,是改变过去农业税代征人员分散、上门催征,不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群众被动纳税状况的有力措施。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关键是征收机关、代征机关的人员要思想认识到位,对纳税人要政策宣传到位,纳税动员和服务到位,农税征管程序规范到位。各局要抓住今年全市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契机,在做好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工作以及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要结合农业税公示,努力做好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的推行工作,开创我市农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是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实行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局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推行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征收机关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代征机关具体实施,确保农业税“三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认真作好“三定”征收前的宣传工作。强化宣传,更新观念,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是“三定”征收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各单位要利用区县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广大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向主动纳税转变。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各局要将本通知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要加强对各代征机关推行农业税“三定”征收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并研究解决,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行“三定”征收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