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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农字[2001]156号

颁布时间:2001-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农业税收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

  (一)农业税公示内容1、税额核定。包括计税面积、单位常产、常年总产量、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应纳税金额、附加比例、附加金额。计税面积以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准。单位常产、税率、附加比例以当地政府确定的为准。计税价格以省政府最新确定的为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重新确定的计税面积、单位常产、常年总产量、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应纳税金额、附加比例、附加金额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核定农业税通告》(附表1)。

  2、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公示前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首先应根据农作物受灾或应享受减免情况,如实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会同村协税护税组织对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调查核实后,经民主评议,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征收机关复核上报,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批后将减免类型、减免标准、粮食产量、歉收成数、受灾面积、每亩负担金额、减免金额进行公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税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减免办法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税减免通告》(附表2)。

  (二)农业特产税公示内容

  1、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根据《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税目、生产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收购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通告》(附表3)。

  2、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按照《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对核定征收的对象,应税品目、数量、计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实征税额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通告》(附表4)。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

  二、公示方式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社或自然屯为单位张榜公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单位为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布的农业税收通告要加盖公示征收机关公章。

  三、公示时间从2001年开始,农业税有关纳税事项的公示要在秋征期之前进行,有夏征的地方要常年进行公示。农业特产税有关纳税事项要全年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农业税征收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推动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业税收公示工作与税收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的经验做法,注重在常抓不懈、形式创新上下功夫,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农业税收具体内容公示后,纳税户对张榜公布的内容如有异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直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反映,征收机关要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核实,然后将属实的情况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后重新公示。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实行公开办税,在纳税内容公示的同时,要建立接待来访制度,对来访群众应热情接待,对纳税户反映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给农民群众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必须落实到位。县(市)征收机关要迅速深入乡村,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秋征前必须公示到墙。市、州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执行中的问题。省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其纳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抓得不紧,落得不实地方,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农业税收目标考核评比资格。

  附表:1、核定农业税通告(略)

  2、农业税减免通告(略)

  3、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通告(略)

  4、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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