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3]84号
颁布时间:2003-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的会计核算
(一)增设会计科目
在资金占用类增设“以丰补歉”调剂资金一级科目,编号为241,核算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使用情况。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结余时,记“借方”,减免资金上缴省或用于减免时,记“贷方”。本科目市、县(市)级使用。
本科目下设农业税、农业税附加两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税二级科目下设置“县包干减免指标”、“省机动减免指标”两个明细科目。
(二)科目应用举例
1、年末或征收任务完成时,正税与附加的减免指标如有结余,会计分录为:
(1)借: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县包干减免指标
—农业税—省机动减免指标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
(2)借:农业税收入
贷:暂收款—农业税
同时记
(1)借: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2)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暂收款—农业税附加
2、上缴省机动减免指标(正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收款—农业税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省机动减免指标
3、以前年度结余的减免指标(包括附加)用于减免时,会计分录为:
(1)借:解库农业税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县包干减免指标
(2)借:暂收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同时记
(1)借:划解农业税附加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附加
(2)借:暂收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
二、原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可以延续使用,但正税与附加应分别填写,并分别在正税下面标明“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税附加”和“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字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