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1994]8号
颁布时间:1994-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科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二、《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财农税 字 no:
纳税单位 |
经济性质 |
征收 |
住址 |
县(市) 乡(镇) 村 村民组 |
|||||||||||||
品种 |
单位 |
数量 |
计税单价 |
计税收入 |
税率 |
计征 |
减免税额 |
扣农业税 |
应征 |
纳 税 金 额 |
|||||||
十万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 计 |
|||||||||||||||||
滞纳金 |
逾期 天,每天按税额合计加收千分之二 |
||||||||||||||||
合计金额(大写) 拾万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征 |
(公章) 经手人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
(公章) 经手人 (盖章) |
备 注 |
(12公分× 17.5公分) 纳税期限
年 月 日
第*联: ***
说明:
1.本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联,由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已账联,由征收机关作收款已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联,报上一级单位审核(白纸蓝油墨)。
2.项目中“经济性质”是指纳税人是“国营”、“集体”、“个人”或“其他”。
项目中“征收环节”是指税款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或是在收购环节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