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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8]38号

颁布时间:1998-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平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平地税农字[1998]16号《平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国营苗圃自育用材苗木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苗木在生产环节由其生产单位或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苗木包括经济林苗木和其他苗木(如用材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薪炭林等)。据此,平陆县国营苗圃生产销售的各类苗木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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