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3]144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农业税减税、免税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税、免税实施办法(暂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税、免税实施办法(暂行)
农业税减免是党和政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手段。是税收“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农业税减免管理是农业税征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贯彻落实,根据 《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我市农业税减税、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
一、 社会减免
(一)社会减免的对象
社会减免是对因某些特殊的社会原因而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民的减免。其减免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和老、弱、孤、寡户以及其他原因纳税困难的农户。
(二)社会减免的程序。
1.审查。在年初下达农业税计划前,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应对各乡(镇)上报的,经村社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的享受社会减免税的对象、减免税的金额进行审查。
2.公示。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9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公示,包括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原因等内容,并在各乡(镇) 、村、社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公示时应当设立意见征集电话。
3.实施。在计算农业税应纳税额、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社会减免税额,实行“先减后征”。
二、灾歉减免
(一) 灾歉减免原则:“轻灾少减 ,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二)灾歉减免程序
1.调查灾情。每当灾情发生后,地税机关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灾情调查,评定受灾、歉收程度,核实乡(镇)收集的分户受灾情况 .
2.提出预案。地税机关应根据受灾歉收程度和减免指标,会同乡(镇)政府提出减免分配预案报区(市)县政府批准。
3.公示预案。地税机关应根据区(市)县级政府批准后的减免分配方案按社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所有减免对象和数额,公示时应当设立意见征集电话。
4.通知农户。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后的分配方案填制农业税减免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发送到户。
5.实施减免 .若灾情发生在未交清农业税之前,农户在申报纳税时,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通知书所载减免额从农业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实行“即灾即减”。若灾情发生在农业税缴清后,待财政部门退库或拨出减免款后,将减免款及时发放到农户。农户凭地税机关发出的农业税减免通知书、户主证件、印章等,按通知书所指定的地点及时间领取减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