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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紧急通知

川办发[1996]8号

颁布时间:1996-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生猪生产大省,生猪税收(屠宰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近年来,全省生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由于新的财政体制刚刚建立,税收征管制度与办法尚不完善,在少数地方的生猪税征收中出现无论农户养猪多少,自宰自食与否,均简单按人头向农民平摊税收问题(即生猪空头税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税收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而且使税收失去其杠杆调节作用,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民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坚决制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并纠正生猪税收按人平摊征税的作法。对生猪屠宰税,要严格按《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征收,对生猪经营和流通环节发生的诸如增值税等其他税收,更不能按人平摊,转嫁给生产者,加重农民负担。

  对严重违反税收法规,按人头或田亩面积平均摊派税收者,今后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对决策者和当事人要从严查处。

  二、各地在制订畜牧生产发展计划和税收任务安排上,要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订生猪发展计划和确定生猪税收任务。生猪税收只能按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片收。各有关部门在指导和鼓励农民发展畜牧生产的过程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服务,减少市场风险,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以利税源培植。

  三、在村立尘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各地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依法知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税收法律、政策知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要通过完善税收代征办法,改善服务质量,严厉惩处偷税、漏税等行为,杜绝税费流失。

  此外,对农朴特产税的征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决定》,按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按人或按承包地向家民平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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