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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和贫困减免指标的通知

川地锐发[1999]100号

颁布时间:1999-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和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建卡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指标下达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中等稻谷定购价下调,并分四个价区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有关粮食定购价调低农业税计税价格必须相应下调的规定,全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除甘孜、阿坝、凉山、攀枝花,其余地区均以所在价区中等稻谷定购价执行;鉴于甘孜、阿坝、凉山、攀枝花四市、州系非稻谷主产区,属边远民族地区,其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第四价区中等稻谷定购价1.28元/公斤执行。各地应根据各县(市、区)所在价区中等稻谷定购价尽快将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下达落实到纳税农户。各县(市、区)再将所属乡镇划为几个价区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市、地、州下达的中等稻谷定购价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夏征已征收和部分农业税收入,各地应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今年新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农民结算。

  二、今年下达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已根据各地1998年度决算报表核减了己征收耕地占用税和灾毁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农业税基数。各地应连同以前年度核减占地的指标如数核减,切实做到地减税减,确保有税无地问题的解决。

  三、对1998年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因农户的农业税减免,仍按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7]51号和[1998]24号文件执行。对农业税灾情减免和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指标退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不论县级财政状况如何,均不得截留,必须保证受灾农户和贫困农户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减免照顾,否则按截留救灾救济款处理。

  四、因粮价政策调整减少的农业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地自行负担。

  五、各县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文件,由各市、地、州地税局于9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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