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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明电[1999]44号

颁布时间:1999-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它对于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组织收入与深化改革、组织收人与促进发展、组织收入与稳定大局的关系至关重要,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由于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和农业特产税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今年税收计划的完成。不少地方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不顾农产品市价下滑和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的客观实际,仍按去年的农业税计税价格或高于当地中等稻谷定购价,向农民多折征农业税粮食,或多征税款,或平摊农业特产税的严重问题。最近,农民来信、来访、举报急剧增加,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严格农业税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农业税必须以今年当地中等稻谷定购价为计税价格,不得按去年计税价格结算而增加农民的农业税任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税收政策性减少因素,把加码的和政策性减收的税收计划调下来。

  三、农民负担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开展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检查工作,对全省农业税收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并纠正增加农业负担、平摊农业特产税的行为,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向上级报告。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及时将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加重农民农业税负担,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因税收征管方法不当发生重大问题的,以及对涉农税收违纪违法行为不反映、不制止、不纠正的,各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党纪政纪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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