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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55号

颁布时间:1996-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农税部门成建制划入地方税务系统,原有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规范化管理,我市根据省地税局要求已重新印制了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完税证”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套印由省局制发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票证专用章”。新的税票已印制完毕,请各区(市)、县根据需要到市局农业税处领取。

  2.新税票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启用。

  3.各地在新税票启用前,原有税票(“四川省农业税收据”和“四川省财政厅农林特产税完税证”)可以继续使用,在新税票启用后,套印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农业税专用章”的原票据随即停止使用。

  4.各区(市)、县要按照“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和税票制管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税票使用的衔接工作,并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制度,保税票的安全、完整,避免因管理不善给工作造成损失。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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