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5]104号
颁布时间:199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一条“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缴税款”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第四条“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的规定,你市南宝山茶场将自己生产的茶叶用于加工,属于“产加销”一条龙生产经营企业,应视同为茶叶收购单位,按照规定,既要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又要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特此复函。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