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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农业内部不同农产品间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农业特产税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职能作用,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依靠科技,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巩固和发展现有税源,更好地培育发展名、特、优、稀新产业,开辟新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帅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998]第143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农特产品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品目及税率:

  1.对银杏(果、叶)、西蕃莲、山嵛菜收入征收10%的农业特产税。

  2.对蔬菜类(包括生姜、大蒜、洋葱、芦笋、辣椒、魔芋、白云豆、茭瓜、草芽等)、瓜子、木薯、油菜籽、蓖麻收入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

  3.凡上述未列农业特产品,均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上述品目开征农业特产税后,由生产者按规定税率和所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由于税源零星分散、又主是要收购外销的应税品目,为便于征管,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可委托收购方代扣代缴。其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需要外运外销的农业特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税牧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以确保农特产品的正常流通。

  四、对新开征品目各地要认真调查核实税源,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积极组织征收。对在一个县范围内税源特别零星分散、收入不多或正处于扶持发展阶段的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的品目和具体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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