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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的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4]119号

颁布时间:1994-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东安县、津市市财政局:

  你县(市)关于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 4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藠头农业特产税。

  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出台前,先按5%的税率预征。待《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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