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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555号

颁布时间:1998-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你州《关于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地税发[1998]第260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省政府对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是按纳税人所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税,不论是国营橡胶,还是民营橡胶,橡胶生产者的实际收入包括买方为购买橡胶所支付的全部金额,生产者为销售橡胶而发生的运输费、上下车费、包装费是收入的组成部分,计征农业特产税时不予进行任何扣除。

  二、原木是指伐倒乔木去其枝丫和梢头后,根据需要锯成不同长度的各种树种的原木,橡胶木属原木,必须按征收原木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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