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农税[1997]49号
颁布时间:1997-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近几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查处农业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需要,在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我省绝大多数县、市、区和部分地州财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成立了农税检察室,为提高农业税收依法治税的水平,查处偷税杭税案件,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1996年仅玉溪、文山、思茅、西双版纳、楚雄、大理、德宏、怒江8个地州的农税检察室就协助清理征收农税尾欠10万多户,征收税款1616万元;昆明、曲靖、红河、临沧等10个地州市农税检察室共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65件,征收税款454万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作了调整,涉税案件不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为此,最高入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检察机构不再受理涉税案件,并于今年年底前撤离。现结合我省农税工作实际,就农税检察室撤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查办的涉税违法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须报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
二、对目前正在查处的涉及农税的刑事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管辖的移交工作,并积极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公务,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依法治税的水平。
三、各级财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检察机关共同做好税收检察室的清理善后工作,由财政派出的税检室人员仍旧回原岗位工作。对农税检察室现有的车辆等装备和办公设施,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共同做好财产分配工作。由省财政及各级财政机关拨给经费购置的税检专用车辆,应由财政收回,并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由财政、检察机关共同出资购置的车辆,尽量争取收归财政,但是应当在经费方面给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补偿;收回的车辆一律作为农税稽查、征收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悬挂或保留特种车辆号牌及警用灯具;特别要做好武器、械具的清退工作,农税干部原来按规定由检察机关配备的枪枝及其他警用装备,应及时按规定交回。
四、几年来,各级财政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的斗争中,与检察机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对待管辖的变化和机构的撤并;农税检察室撤销后,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在法律培训、查处职务犯罪、涉税刑事案件的起诉等工作中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为我省农业税收依法治税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