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四[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 甘财税政发[1998]第21号
各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财政处(局)(不发嘉峪关市、金昌市、甘南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甘政函[1998]3号,现将我们制定的《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随文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政策执行,不得借机扩大征收范围,避免按亩按人均摊等征税简单化现象发生,严防加重农民负担。
附件: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2.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附件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8年10月7日 甘政函[1998]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报告》(甘财税政发[1997]第7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种植蔬菜大县在生产环节对大棚蔬菜、日光温室蔬菜和大田中已形成规模且商品率高的蔬菜品种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是,大棚蔬菜为3—8%,日光温室蔬菜为5—10%。具体办法由你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征收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附件:
甘肃省种植蔬菜大县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平衡农作物间的税收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43号)和《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种植蔬菜大县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征收范围:兰州市七里河区、红固区、榆中县、皋兰县,庆阳地区西峰市,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武山县、甘谷县,定西地区临洮县、陇西县,白银市白银区、靖远县,武威地区武威市,张掖地区张掖市、临泽县、高台县、民乐县,酒泉地区酒泉市,陇南地区成县,平凉地区平凉市、泾川县,临夏州永靖县。
二、凡在上述县(市、区)从事大棚、日光温室和大田蔬菜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种植蔬菜农业特产税。
三、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蔬菜包括大棚蔬菜、日光温室蔬菜和大田中已形成规模,商品率高的蔬菜品种。
四、大棚蔬菜税率为3%—8%,日光温室蔬菜税率为5%—10%,大棚、日光温室蔬菜具体征收税率由各征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地税局。
五、大田蔬菜的征收具体品目和税率,由各征收县(市、区)所在地(州、市)
行署(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六、种植蔬菜的农田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凡原负担农业税的,在所征农业特产税中予以抵顶。
七、种植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从事科研、教学试验的,免征;
(二)农户宅基地范围内的,免征;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欠收的,由各征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欠收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税;
(四)对农户首次种植大棚、日光温室蔬菜取得的收入,给予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优惠照顾。首次种植是指农户以前从未种植过大棚、日光温室蔬菜,不包括间歇、换茬、重复、转包、租赁种植等。
八、各农税征管部门负责蔬菜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蔬菜农业特产税收入由各征收县(市、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
九、其他事宜依照《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列入的地方一律不得比照执行。此前个别县(市、区)自行出台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