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农字[2000]56号
颁布时间:2000-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和票证的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为规范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督促各地做好票证的核算工作,各地对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缴销、结报和查点盘库必须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2.除《办法》中规定的票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外,其他办理票证领用、结报、缴销、用存报告表、领用计划表和帐簿等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印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开始使用。
3.各地按照“年度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表格附后)上报各种票证的领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农税处。
4.各地每年向省局领取票证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5.征收牧业税的试点地区,牧业税票证管理参照《办法》中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