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农税字[1994]12号
颁布时间:1994-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及报表问题
1.将《云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的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3.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季报表和决算报表,修改后的报表格式附后。为满足决算报表的需要,各级征收机关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
二、关于征收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问题1.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分品种提取:烟叶按实际征收的烟叶农业特产税税额的5%计算提取,其它品种按实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的10%计算提取。
提取的征收经费按比例上交省、地州和留县,即:征收经费总额的25%上交省财政厅;25%上交州、市、行署财政局;50%留县财政局。上交省财政厅的征收经费一律由州、市、行署财政局集中统一按规定比例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解交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帐号:9132120003.2.征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严格按(92)云财农税字第6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票证的问题农业特产税税票格式(格式附后)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由各州、市行署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格式,根据需要量,自行编号印刷。各地不得下放到县级财政印刷。盖印时必须严格监印工作,按规定统一盖用“县人民政府”印或“县人民政府农业税专用印”不得以“财政局”或“财政局农税科(股)”印鉴代替。税票的管理按《云南省农税票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