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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农字[2003]40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地税农字[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糖厂支付给蔗农的有关运输费用,包括在收购金额中,应全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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