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农税字[1994]18号
颁布时间:1994-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依法征税,依法减免,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领取农业特产税减免税申报表(格式附后,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印刷),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清楚,同时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理由,一式三份报乡(镇)财政所审查后,报县财政机关(由县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由纳税人直接报县财政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经上级科研单位和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进行科学试验,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资源上从事农业特产生产,从有收入起1-3年内的收入,逐级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准予免税。
三、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因特殊原因造成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批准,酌情准予减免税。
四、对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目的减免税及一个县(市、区)或一个地(州、市)减免税,需提出专题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
五、各地务必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按规定该征的,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按规定符合减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六、每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限已批准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财政局抄报州、市、行署财政局备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州、市、行署财政局备案。
七、各地的减税、免税,上级财政部门不追加减免指标,不给予任何专项补助款。
八、一九九四年按以上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视情况另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