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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7]25号

颁布时间:1997-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税发[1997]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我省还有540万人口没有脱贫,对贫困农户给予农业税减免照顾,是解决贫困农户温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农户的关心和照顾。

  二、为便于贯彻执行,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我省特作如下统一规定:对人均纯收入不足500元、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下的贫困农户,给予农业税减征照顾;对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下、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下的贫困农户给予农业税免征照顾。

  三、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减免审批程序办理,一年一定。基层征收机关应在每年秋征开始以前将批准的减免数额落实到贫困农户。

  四、目前还在执行贫困乡减免的地方,在今年秋征以前必须停止,对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农户,按贫困农户给予减免,对已经脱贫致富的应恢复征税。

  五、对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省里不再追加减免指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地自行解决。

  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把对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做深做细,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党和国家对贫困农户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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