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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烤烟实行二次验级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7]30号

颁布时间:1997-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云政办发[1997]47号文规定,今年对烤烟实行二次验级征收农业特产税试行“先征后清算”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先征后清算”的办法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在收购环节全额征收农业特产税,即各乡(镇)或县级征收机关,按烤烟第一次收购的等级、数量和补贴情况,由收购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全额征收。第二步,根据各地区烟叶复烤厂(或卷烟厂)二次验收情况,由各县烟草公司再次申报验收结果,并附验收凭据,由各县征收机关审核,与第一次纳税情况对比后进行清算。

  二、清算时,二次验收后对由于第一次没有严格按标准验收导致降级或上调级别而多缴或少缴的税款部分由县财政及时予以退税或补征。

  三、对收购站收购的烤烟应及时征收农业特产税,按最迟不超过5天征收入库。

  四、当年收购烟叶,二次验收纳税申报及税款清算,原则上当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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