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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管理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7]18号

颁布时间:1997-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文规定,至九六年底,全省累计提取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14304万元,其中九六年提取7740,万元;累计借用6 750万元,其中九六年借用6131万元,用于培植烤烟、茶叶、水果、干果、水产品等应税产品56,2万亩,当年产值80677万元,征收农业特产税2050 5万元。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为加大税源培植力度,增强农业投入,配合“九五”县域财源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税的职能作用,管好用好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现有税源培植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期回收。全省九六年应回收到期资金2622万元,实际回收2389万元,回收率91.11%,各地要继续严格按我厅(94)云财农税字第24号、第63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做好资金到期回收工作。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集中在年底,去年底提取的税源培植资金,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准项目,力争在今年四月底前投资金使用效益。

  三、今年五月份要求各地对税源培植资金的投放、使用、回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我厅农税处将适时派人到部分县进行抽查。

  四、各地要加强对税源培植工作的领导,积极筹集资金,加强税源培植工作。

  省地建立的税源培植资金要与县级的税源培植资金形成网络,建立不同规模、不同产品的税源示范基地,推动乡级财源建设,巩固农业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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