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函字[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蓝山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给予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农业税民族减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撤销蓝山县大桥乡改设大桥瑶族乡的批复》(湘民行发[1997]第13号),按照《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你县大桥瑶族乡从1999年起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期至2000年止。减半征收的稻谷数为10.5万公斤,年终省补助额为3.5万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