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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农业税实行减半征收的批复

湘财农税函字[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蓝山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给予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农业税民族减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撤销蓝山县大桥乡改设大桥瑶族乡的批复》(湘民行发[1997]第13号),按照《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你县大桥瑶族乡从1999年起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期至2000年止。减半征收的稻谷数为10.5万公斤,年终省补助额为3.5万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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