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字[1993]128号
颁布时间:1993-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按照湘财(89)农税字第464号《湖南省农林特产生产发展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992年起省厅建立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基金,充分发挥其效益,实现生产与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现对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借款对象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应税农林特产品生产项目均属借款对象。
二、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借款条件借款的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能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厅部分。
2.能出具具体扶持项目的有关资料,扶持项目必须是进行农林特产生产设施改造、技术品种更新、农林特产品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拥有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资源保证、有技术、有一定自筹资金、产品适销对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借款程序
1.借款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经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局农税股初步调查签署意见后由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审核,择优统一呈报省厅农税处。
2.省厅农税处会同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潜在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对投资省、周期短、效果好的项目优先扶持。
3.借款申请报告获批准后,由借款单位与县市财政局农税股签定由省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书,然后,县市财政局农税股与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与省厅农税处逐级签定借款合同,省厅农税处按用款计划或者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拨付资金。
四、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回收
1.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二年,个别周期长的项目不超过三年。
2.凡借用省级发展基金的均按月收取5‰的占用费。地、县二级征收机关可以各自加收1‰的占用费。省厅从财政部拆借来的资金按财政部规定的占用费比例由省厅另行确定占用费收取标准,各级均不得再加收占用费。对逾期不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加收不低于15‰的逾期占用费,同时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借款项目。年终仍不按要求归还本金和清缴占用费的,由省厅从下拨有关的款项中抵扣。
3.各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对省厅借出的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要严格按照合同做好到期回收工作。在到期前一个月要发出到期还款通知,确因情况特殊而不能按时还款的,应及时说明情况,经省厅农税处批准后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逾期不还处理。
五、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管理
1.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受援者按合同用好管好资金。省厅农税处将不定期抽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2.省级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完整性,专帐核算,不得改变用途,或宣布豁免。否则,按合同规定提前收回借款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全部充实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
3.各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要安排专人负责省级发放的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借款期不满一年的,还款时一并报送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表;超过一年的每年终了报送一份项目借用资金效益情况表。
4.省级发放的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的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由省地(市)县(市)负责收取,其中占用费中80%上交省厅,20%留地(市)或县(市)作业务费;逾期占用费中80%充实本级的农林特产税税源发展基金,20%作为业务费,其支出管理按照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各地、州、市财政局农税科要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6.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