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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湘财农税字[1994]280号

颁布时间:1994-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一、严格管理,加强农税基础工作,完善征管手段。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根据农税的业务管理范围和职能,针对农税基础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切实的规范的基础管理工作办法。农业税收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范围提取、使用,不得将征收经费挪用。农业特产税收入中,代征代扣部分的手续费仍按原农林特产税的提取规定办理,但必须实行先缴后提即税款全额缴纳到农税过渡帐户后由农税科、股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并按3%左右支付给代征单位。其余部分留作农税业务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坐支税款。农税部门的着装、津贴、奖励范围应按照原规定掌握,其标准比照税务系统执行。

  二、稳定机构,管好队伍,提高农税工作人员素质。根据省政府决定,农业税收仍然由财政部门征管,农税征管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单设,在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中,农税机构人员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在稳定机构的前提下,保持农税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严格把好进人关,搞好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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