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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0号

颁布时间:2000-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原有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农业税收票证,结余旧票证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销毁。

  二、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以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边沿尺寸为(10.5×18.5)cm.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式样及尺寸将另行行文规定,由各市(州)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照统一式样刻制,发放至乡镇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国税发[2000]12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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