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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武县西山瑶族乡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的答复

湘财[96]农税字第372号

颁布时间:1996-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临武县人民政府:

  你县人民政府《关于减免临武县西山瑶族乡农业税的请示》(临政报[1996]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县西山瑶族乡从1996年起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期至2000年底止,减半征收的稻谷数为1.5万公斤,每年年终省补助额为1万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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