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函字[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绥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解决西河等三村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民政厅湘民行发[1996]第48号《关宁绥宁县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寨市镇,设立寨市苗族侗族乡。西河村、东门村、江背村原属寨市镇,现在一并纳入寨市苗族侗族乡管辖。鉴于三个村现有人口中85%以上是少数民族,按照《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上述三个村从1998年起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期至2000年止,减半征收的稻谷数为22000公斤,每年年终省补助额为1万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