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厅《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湘财农税[2002]18号)规定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以“农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国库存款户。因此,我省仍沿用“解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二、我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启用修改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考虑到今年多数市州已按计划领取并下发了农业税收票证、为节约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原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继续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届时未用完的旧版完税证,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