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1999-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配备农税业务用车的规定,我厅已陆续给各地市州、县(市区)农税征收部门配备了农业税收征收专用车。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农税征收专用车,保障农税征收工作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财政安排资金购置或省财政厅配备给地县两级农税部门的业务用车均属于农税征收专用车。农税征收专用车要保证农税部门征管工作需要,专门用于农业税收税源调查、税款征缴、票证领发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不得外借,更不得平调他用。
二、农税征收专用车由当地农税部门管理。驾驶员原则上随车划归农税部门管理,合同制驾驶员的工资与车辆维修、油料及其它有关费用允许在农税征收经费中列支。
三、所有农税征收专用车都要在1999年10月1日前喷上“中国农税”字样的永久标志。
四、农税征管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车,节约经费开支。严禁公车私用,私人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级农税部门要对下级农税部门农税征收专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对长期外借、平调他用或未按要求喷上标志的车辆,上级农税部门要收回,或者从下拨经费中扣回相应车价款。对意外事故或长期使用后需要报废处理的,应报省市农税部门批准备案。对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处理的,上级农税部门不予认可。
六、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非专职人员驾驶学车,严防丢失损坏,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各级农税部门要按省厅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农税征收专用车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