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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240号

颁布时间:1994-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是农业特产品完税外运的证明。凡生产、收购、经销我省应税(免税)农业特产品需要运往省内、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

  二、使用方法: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外运应税(免税)农业特产品、要求开具“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时,征收机关在凭完税证或有关资料核实其确已纳税后,即可办理,并同时加盖“验讫”印鉴。对未纳税或者没有全部纳税的产品,应补征税款后再办理。对按规定属免税范围的产品,由产地征收机关内部登记掌握,在办理外运手续时,视同已税产品填开完税证明单。

  外运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外运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与所持“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或者“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记载的内容一致;税率、计征税额符合《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证明单”无伪造、涂改现象(征收机关涂改的应加盖公章)并盖有“验讫”章,各地在查验时均应放行。

  三、票证使用和管理:“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省厅统一印制,发各地使用,按湘财[1989]农税字第224号文件进行管理。

  四、原“湖南省农林特产税完税产品证明单”使用到1994年9月30日止。

  届时各地所剩旧单证由县(市)财政局农税股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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