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字[1994]221号
颁布时间:1994-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各地在征收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现将农业特产税的若干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问题对《办法》列举的应税产品,各地都应依法子以征税。需要进一步详细列举的品种,原则上各地州市要统一在《办法》规定的大类范围内列举,如捕捞品、药材等,县(市)、乡(镇)不得自行列举。
毛茶包括鲜茶叶、红毛茶、绿毛茶及边销茶原料。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瓜、甜瓜等瓜类产品。其他蔬菜类瓜果不在征税之列。
蚕茧包括桑硬蚕、柞蚕茧。
鱼苗鱼种暂不征税。
捕捞品的征税范围按照水产养殖列举的品目执行。
原木、原竹是指未作深加工的原始初级产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列举。但农民自用薪材及竹木副产品不在征税之列。
竹笋干含鲜竹笋。
木本油料是指茶油、桐油等原料,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列举。
板栗列入林木产品,按5%征税。
旧木料只征收收购环节特产税。
县(市)政府认为需要开征新品种,应向省政府请示,对产品属性、产量、产值、收益及税负、税率、收入等情况要进行说明或测算,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各县(市)确定的具体品目应呈报地、州(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农税科汇集统一报省厅备案。
二、关于自产自销单位(个人)纳税问题自产自销单位或个人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则生产、收购两道环节的税收均由自产自销单位或个人负担。
自产自销单位或个人将产品销售给经营者,则收购环节特产税应由收购者负担,但可以委托自产自销单位或个人代扣。
由农林场站内部职工承包销售的,承包者视同经营者,按规定交纳收购环节特产税。
自产自用部分不征收购环节特产税。
三、关于征收环节问题收购环节的特产税一律在产地缴纳。外地到产地收购者应在收购地缴纳;由生产者送往外地销售的,由生产者含税代扣,并在产地交税。确属产地漏征的,销售地征收机关按当地价格查补。
牲畜皮毛产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义务人。原则上税源控制在初始收购环节,但征管机关有权稽查有收购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凡不能出示已纳税依据(税票或完税证明)的,应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计税价格问题原木(竹)的计税价格:凡能直接计算实际收购价格的,按实际收购价格确定;否则,由征收机关按当地一般中等价格确定。“一金两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系在销售环节价外征收取,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均不列入计税价格。
烤烟的价外补贴暂不列入计税价格。
五、关于附加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从今年起暂停征收附加。
六、关于欠税和库存产品问题从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农业特产品产品税欠税一律作农业特产税入库。
已征产品税的库存产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
七、关于减免税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减免,由县(市)征收机关审批。
“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的具体界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凡属新开减免税口子、灾歉减免以及界限模糊的减免项目,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报批。
属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在收购环节应照章征税。
对只在生产环节征税而按规定享受减免照顾的农业特产品,应逐一评定免征数量,办理减免证明,收购环节代征税款时凭证扣除。
八、关于财务处理问题收购环节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列入收购成本。
九、关于承包转让的征税问题一方将承包的山、田、园等转让给另一方承包经营,凡有具法律效力的合同规定了纳税义务的,以合同确定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否则,按照从事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是法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确定税款的具体缴纳者。
十、关于经过包装的初级产品的征税问题茶叶等精制包装物价值在计税时应予剔除,不计入计税收入,但价值底廉的普通包装物不予剔除。
十一、关于预征税款结算问题《办法》颁布前,各地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年1月14日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做好农业特产税预征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实行预征的,必须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纳税人进行结算:没有征收或税款未征足的,应补征其应缴农业特产税;多征的应一律退还。
十二、关于征收方法的采用问题《办法》规定的征收方法,各级征收机关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
原则上对在生产环节采取查帐或定产征收的,在收购环节不再代征。对于某一品种必须既在生产环节评产征收,又要在收购环节代征的,务必对生产环节评定征收的产品出具随货同行的完税证,防止因征税方法交叉而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
十三、关于征收经费和税源发展基金问题征收经费仍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其中:3.5%留县(市)(含乡镇),0.5%留地市,1%上交省厅。在办理年度决算前自下而上逐级上解。
税源发展基金按征收总额的25%提取,但烤烟特产税部分以1993年实征产品税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原则上不提取,新增部分按25%提取。所提税源发展基金的上交比例、管理办法仍按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四、关于纳税查验问题纳税查验一定要在产地或收购行为发生地进行,不得在县、省、国道设关堵卡。
对省内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一律凭省厅统一制发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查验(原“湖南省农林特产税税票”使用到七月底止),并同时加盖查验印鉴。
省外运进我省的农业特产品,凡属于我省应税范围的,凭省外财政部门开具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明在我省境内流通不再补税。
十五、关于农业税扣除问题凡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在计算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时,应采取“税基扣除法”扣除其农业税,即单位面积农业特产品收入减去单位面积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收入后,再按适用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计征。单位面积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收入均以粮食为计税依据。计征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时,一律不再剔除农业税。
十六、《办法》中的“征收机关”是指财政部门的农税处、科、股及乡(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