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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湘西自治州扶贫攻坚的意见》(湘发[1999]1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0]8号)精神,为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帮助贫困地区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决定2001年对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

  一、享受减免的对象及具体政策

  1.17个少数民族县(市、区)全额免征。包括湘西自治州八县市、新晃县、麻阳县、通道县、靖州县、正江县、江华县、城步县、桑植县、永定区。

  2.86个非少数民族县(市、区)的少数民族乡(镇)减半征收。其分布情况为:株洲市1个,衡阳市1个,邵阳市21个,常德市4个,张家界市7个,益阳市1个,永州市21个,郴州市13个,怀化市17个。

  3.原享受农业税减免政策的3个贫困县中桂东县全额免征,汝城县减半征收,平江县定额减征226万公斤稻谷。

  4.1997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不再确定特困乡,改为确定特困村。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相应取消原享受减免照顾的74个特困乡,将原特困乡减免指标基数作为特困村减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具体到乡、到村、到农户,由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即有负担能力的农户应依法缴纳农业税,对一般贫困户可实行减半征收,对特困户全额免征。

  5.柘溪水库移民集中安置区的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沅江市四季红镇、湘阴县杨林寨镇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视同贫困地区予以全额免征。

  6.武陵源区比照桑植县、永定区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全额免征。

  二、补助办法实行减免政策后,省对市州的补助办法基本维持原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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