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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及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暨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征税方式。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全省统一调整为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其税负比照相邻同等质量耕地的农业税及附加确定。

  二、取消部分品目农业特产税。我省原已开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46个品目,调整后保留果品、毛茶、莲子、鱼、芦苇、原木、原竹、晾晒烟叶、烤烟叶等9个品目(税目税率见附件1),分别在收购环节或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并按原规定征收附加。其余37个品目一律取消(附件2)。对保留的应税果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税源情况确定具体品种。

  三、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取消的品目,今年7月1日前已向农户征收的税款抵缴今年应缴的农业税或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向其他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

  四、各地必须充分认识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和督查落实力度,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涉农税收公示制度的要求,公布保留和取消的农业特产税税目(附件1、附件2),严格按政策据实征收。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掌握税源情况,依法征税,坚决防止按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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