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切实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提出的工作要求,现将农业税收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意义农业税收公示是指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涉农税收的各项政策和征管工作向农民、社会全面公开的一项政务公开制度,以最便捷、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告诉农民,让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征收机关转变工作作风,保持与群众密切联系,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管行为公正、公平、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和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广大农村的具体体现。对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和依法开展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都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农业税收公示工作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
二、具体明确农业税收公示的内容农业税收公示的内容包括向农民和其他纳税者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相关政策和征税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级依照权限相应制定的具体征管办法等,具体内容应包括:农业税收的征收依据、纳税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纳税程序、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的权利和责任;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以及各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向农民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
农业税收公示的项目重点是:农业税计税价格、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及计税价格、计税产量、应纳税额、减免(或扣减)税额等。
三、合理确定农业税收公示的方式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实施。公示方式要保证公示事项的公示效果,方便群众知道。公示事项应当事先公示。农业税一般要在夏征前进行公示,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农业特产税一般要在年初进行公示,可采取发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公示或发《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张榜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各地也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电视、电台、报刊上定期予以公示。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宣传月等活动,向农民广泛宣传。
四、加强对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农业税收公示直接面对广大农民,公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县级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公示工作的具体组织,对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限要作具体安排,逐项落实。同时,县级以下财政部门要以村为单位,聘请农业税收公示监督员,强化此项工作的民主监督。对纳税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并做好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今年四季度,要重点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的公示工作,所有农业税灾歉减免事项一律要张榜公布,按受群众监督。各地农业税收公示情况作为我厅年终对各地农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农业税收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政策规定,对涉农税收有关内容不公示,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未能执行国家农业征收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按国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