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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我们制订了《湖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试行)

  为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税减免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农业税减免种类: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减免、灾歉减免和其他减免。

  二、农业税减免对象:所有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并依法缴纳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均可享受农业税减征或免征照顾。

  1.按规定承包农业税计税土地的革命烈士家属、在乡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以及生活贫困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减征或免征当年农业税。

  2.纳税人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或绝收的,可享受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征或免征当年农业税。

  3.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农业税其他减免,减征或免征当年或一定期限农业税。

  三、农业税减免范围

  1.社会减免范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在役病故军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承包的耕地,免征农业税;五保户、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未成年孤儿承包的耕地,免征农业税;伤残军人、残疾人承包的耕地,根据残疾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农村特困户承包的耕地,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范围:根据歉收程度,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3.其他减免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四、农业税减免程序

  1.申报程序:农业税减免实行纳税人书面申报制。凡符合农业税社会减免和其他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农业税征收以前提出减免申请;符合农业税灾歉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农作物受灾后提出减免申请。申请人必须填报《农业税减免申请表》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减免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以村为单位填制《农业税减免申请汇总表》,并附所有申请表报乡(镇)征收机关。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报。

  2.审核程序:乡(镇)征收机关收到各村民委员会及纳税单位提交的减免申请后,应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对申请减免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并制定享受农业税减免纳税人名单及减免税额初审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享受农业税减免的纳税人姓名、当年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原因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如遇有群众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乡(镇)征收机关应及时会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据实做出调整,并重新张榜公布。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公示结果,将减免初审方案报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查。县(市区)征收机关接到乡(镇)上报方案后应及时批复。

  3.落实程序:乡(镇)征收机关接到县(市区)征收机关的批复后应及时将减免税额落实到享受减免的纳税人。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其他减免实行先减后征。乡(镇)征收机关应在征收农业税前将《农业税减免通知书》送达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和其他减免的纳税人,对享受免征全额税款的纳税人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对享受减征部分税款的纳税人只征收应征税额与减免税额的差额税额,并对减征部分办理减免手续。

  农业税灾歉减免根据农业生产受灾时间及程度确定。对纳税前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农业收入损失严重的纳税人实行先减后征,其他情况一般实行先征后减。实行先征后减需要退还税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及时采取定时定点发放、纳税大厅集中发放或通过指定银行、农村信用社委托发放等方式兑现减免款,由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凭《农业税减免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减免税款。实行先减后征的,由乡镇征收机关将《农业税减免通知书》送达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并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五、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农业税减免资金的来源包括:县、乡财政部门按政策安排和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追加两部分。县(市区)、乡(镇)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依率计征税额的12%预留或安排农业税减免资金(其中社会减免7%,灾歉减免5%)。社会减免指标必须在农业税征收前下达到乡(镇)和村民委会,以便确定减免对象和减免税额;灾歉减免指标可根据受灾情况实时下达,也可与上级追加的灾歉减免指标一并下达。

  本级灾歉减免资金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农业税减免资金是国家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和受灾农户纳税困难问题的专项资金,由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农业税减免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完善农业税减免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滞拨农业税减免资金;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或隐瞒缩小减免范围;严禁违反农业税减免规定程序,平摊农业税减免税款或超过应纳税额减免税款;严禁未经纳税人同意顶抵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严禁顶抵纳税人的其他债务。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和程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责令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追回违纪资金、扣减下年指标,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减免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市、区)农税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报告市(州)农税局;市(州)农税局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于2月底前将农业税减免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农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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