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1993]114号
颁布时间:1993-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大型办公用具的购置和维修及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着装费。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用。
5.按规定支出的征收人员(包括正式助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及有关补贴,包括按规定发放的防寒费、防冻费、鞋伞费及下乡伙食补助费等。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管业务工作的其他有关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负责征收经费管理的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办法按《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