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函[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当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的识别和监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37号)及《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便函[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原我省自行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县(市区)农税局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二、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竖式长方形式样。封皮采用黑色人造革制作,上下合拢后规格为73mm×105mm.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及国徽图案。内芯采用400克花纹铜版卡,可分别插入上、下封皮,规格均为66mm×95mm.内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检查范围、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八位编码。我省字轨为湘农税;八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市(州)编码,第三、四位为县(市区)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五至八位为持证人员的顺序。
四、农业税收检查证内容的填写(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乡镇农税所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农税局,职务为现任职务。
(二)检查范围。统一填写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三)发证机关。统一填写“湖南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并加盖钢印。
(四)相片采用一寸彩色免冠正面近照。
五、换(发)证范围:市(州)、县(市区)农税局、乡镇农税所直接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农业税收检查证由我厅统一印制、发放。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发放工作。领用证件的数量、时间以及持证人的有关情况要登记造册。市(州)农税局从8月20日至9月30日统一持《湖南省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和领证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到我厅办理领证手续。《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登记表》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登记,以市(州)为单位装订成册上报,同时报送软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