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96]农税指字第18号
颁布时间:1996-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支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加速其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湘发(1994)3号、17号、湘委(1994)2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省少数民族县(乡)、贫困县(乡)实行农业税减征和免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减免的具体对象。
1.17个少数民族县(市、区),即湘西自治州八县(市)、新晃、麻阳、通道、靖州、正江、江华、城步、永定、桑植等。
2.88个少数民族乡(镇)。其中:株洲市1个,衡阳市1个,邵阳市25个,常德市4个,张家界市4个,益阳市1个,永州市23个,郴州市7个,怀化地区22个。
3.3个贫困县。即:桂东县、汝城县、平江县。
4.74个特困乡(镇)。按规定全省本应有150个特困乡(镇)享受农业税减征照顾,因其中另76个乡(镇)地处上述少数民族县(市)和贫困县之中,享受了所在县(市)的待遇,故不重列。74个特困乡(镇)分布情况是:邵阳市20个,益阳市6个,常德市2个,永州市6个、郴州市4个,娄底地区30个、怀化地区6个。原享受减免照顾的241个贫困乡相应取消。
5.另外,作为移民安置区的西湖农场、沉江四季红镇、湘阴杨林寨乡三个地方作特殊情况处理,视同贫困地区予以全额免征。
上述少数民族乡(镇)与特困乡(镇)均指撤区并乡前的行政区域,具体名称请各地根据以前的有关文件自行核对。
二、减免的具体政策规定。17个少数民族县(市、区)全额免征;少数民族乡(镇)与特困乡(镇)减半;3个贫困县中挂东仍全额免征,汝城县减半,平江县定额减征226万公斤(稻谷)。
三、减免期限: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的规定,上述享受减免的地方其减免执行期均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止。
四、其他规定:
1.既是少数民族乡(镇)又是特困乡(镇)的汝城小垣等十九个乡(镇),鉴于其情况特殊,予以免征(附表如后)。
2.特困乡的农业税减免,省对下原则上减半,具体到乡、到农户,由各县(市)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即:有负担能力的应依法交纳农业税,一般贫困户可实行减半征收,特困户应予全额免征,不得平均减免。
3.实行减免政策后,省对地市的补助基本按原政策不变,只对不能继续享受减免政策的郴州市宜章县原定17个乡(镇)的减免补助额64.5万元予以取消。同时相应增加沉陵清水坪等19个特困民族乡(镇)的补助(索溪峪土家族乡因武陵源区属免征区,故无补助额)。
以上通知,请各地迅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