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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税征收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6]农税字第114号

颁布时间:1996-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6年农业税收入任务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安排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精神,粮食提价后,我省农业税征收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为此,现将农业税征收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征收价格。根据已下达的粮食定购价格,为合理调增农业税任务,适度增加农业税收入,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农业税征收价格全省统一按早釉稻定购价——65元/百斤稻谷计征。对农户以稻谷任务作为计算本位,以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对征收代金的地方比照征粮地区同步上调征收任务。

  二、关于征收经费问题。今年农业税任务调增后。各地征管业务随之增多,为了确保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省厅要求各地务必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作农业税征收经费,以满足日趋繁重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以上通知,请迅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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