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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严格票证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完税证是农业税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税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专用完税凭证。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第一联存根,由填发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帐,征收机关记帐(白纸绿油墨)。第四联报查,定期上报县县级征收关备(白纸蓝油墨)。农业税完税证的字轨为()湘农完***号,同一年印制的连续编号。收扰联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农业税专用章”。

  专用章及号码用防伪专用油墨印刷,正面看上去是红色,但在紫外线照射下可反射出银光。专用章边沿加印特殊防伪记号。

  二、农业税完税证由我厅统一印制,不定期换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伪造。各地市州财政局每年十月份向我厅报告下一年度的领用计划,以便及时组织印刷。各级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原由各地自行印制的农业税税票或完税证,一律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届时结余票证由各县(市)财政局统一清理,造具清册,集中销售毁。

  四、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农业税征收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效户结”,农业税完税证必须开到纳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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