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字[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1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厅曾于1990年以湘财[90]农税字第111号文件规定鱼苗、鱼种暂缓征收农林特产税,现根据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济效益较高的水产种苗经营收入,可继续征收或恢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经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免征或减半征收。
三、是否征收或减征、免征,由各地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确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