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税字[2000]4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规范征收经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计提及划解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经费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划解比例为省、市(州)各为3%,县(市、区)为9%。
二、征收经费原则上按征收总额计提,但鉴于农业特产税收入在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县(市、区)计提基数以2000万元为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均不再计提。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提取征收经费并在年度决算时逐级划解。
四、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经费管理规定》(湘财[93]农税字第114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