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龙眼、杨桃、番石榴等水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68号

颁布时间:2000-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龙眼、杨桃等水果种植目前在我省已逐步形成规模,而且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番石榴是我省的传统水果,种植更为普遍。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对水果部分仅列举了菠萝、芒果、香蕉、荔枝、柑桔、橙等6种水果征税,未列举的不予征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平衡经济作物间的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对龙眼、杨桃、番石榴等其它水果收入一律按“其它水果”品目依10%生产率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