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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农字第583号

颁布时间:1994-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财税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内单位和个人、国外企业和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应按《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应税产品和税率,依法征收。

  果用瓜包括西瓜、哈密瓜、香瓜等。

  药材包括人工种植和海淡水中生养,以及野生的药材。

  原木包括橡胶木,但橡胶木的原木农业特产税,只向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以及滩涂养殖的应税产品包括其自然生长和人工养殖的所有产品。

  三、应税产品实际收人计算

  1.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初加工和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2.对应税未税产品加工为半成品或产成品的,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算方法,除了全省统一的外,由市县自行制定。

  3.对一个应税产品,从生产直接到加工为产成品同是一个纳税人的,只征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4.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偿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应税产品外运管理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产地和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区外,纳税人须主动事先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农业特产品完(免)税外运证”,凭“农业特产品完(免)税外运证”随货同行,方可起运,否则,视为未完税产品进行补税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凡运输数量与外运证数量一致的,一律给予放行。对持有完税证而没有办理外运征的,纳税人应回原地征收机关补办“外运证”才可放行,不予处罚。开具的“外运证”,必须注明其产品所属纳税环节。

  省外运进我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凡持有当地财政机关开具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或“农业特产品完(免)税外运证”的,在我省内不再补税。

  凡是巡回见物检查征收的,只检查应税产品一道农业特产税,如是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应税产品,只检查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由于海水捕捞生产,流动作业性大,为了便以征管,方便生产,采取全省统一定税到船,并发给“海南省捕捞水产品定税证”作为定税凭据,希望省内省外征收机关对该船进港销售的水产品,不再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但经当地乡镇管区和村(居)委会评定小组按常年产量评定应纳税额而不接受,又不主动按实际收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销售的水产品,视为偷税行为,除了补征应纳税款外,可处一倍以内的罚款。

  五、农业特产税不征地方附加

  六、农业特产税减免

  1.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实行谁纳税有困难,谁申请,不搞地区减免。

  2.对一个纳税单位和个人一年的减免税额,按《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权限办理。超过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款,均由市县财税局审核,上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

  3.对生产海淡水养殖产品苗类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照减免税权限适当准予减税、免税照顾。

  4.过去已批准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从今年起,按本规定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5.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试验期间,以及新开荒的免税照顾;也要按规定的减免税权限逐年办理审批。

  6.新开荒种养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开荒前要事先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登记、核实,以便今后办理减免。

  七、征收管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凡是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主动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无条 件接受税收检查。

  凡收购生产者应税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督促生产者主动到当地征收机关按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完税、否则,按规定由收购者缴纳。

  对收购生产者应税未税产品的受托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收购金额中不履行代扣农业特产税的,或拒绝代扣的,除了按规定产品收购金额完税外,还是生产者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

  对自产自销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受托代征义务而不履行代征收购者应纳税款的,或拒绝代征的,由生产者缴纳。

  在征收农业特产税过程中,因业务需要委托生产和收购单位(人)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的;必须经市县财政机关批准,发给委托书。受托单位(人)要出具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代征代扣税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计征税率,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缴库。财政征收机关应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清缴代征代扣税款,核销代征代扣票证,做好存档管理。

  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受托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对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征收经费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财政机关可依照原规定,继续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税业务必要开支。

  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各市县可从征收费中适当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对举报的偷漏税款征收后,应按规定给子举报人奖励,其奖励资金来源,可在该征收额中提取30%作为奖励基金,列入征收经费统筹,适当给予奖励。

  九、税源培植资金为了扶持农业特产生产,贯彻取之于农业特产收入,用之于农业特产生产发展的原则,各市县在完成省下达征收任务后,应在超收总额的 30%比例内提取农业特产周转金,作为市县发展农业特产生产,增强财源后劲基金,以前有关提取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的规定比例,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过去已提取的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要进行清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划入农业特产周转金专户,由征收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办法可依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1994年度农业特产税的计算征收在《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发布之前,已按我厅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征的,请各市县对照《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应税产品和税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未征的要补征,但停征的苗木和地方附加,已征税款不退。

  菠萝、芒果、果蔗的应税产品,在《征收办法》发布之前,已按10%税率计处,超过新规定税率8%部分的税款不退。

  农业特产税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农业特产税?

  答: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并取得农业特产收入,以及收购规定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国务院为什么要征收农业特产税?

  答: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l)适应税收政策,进一步理顺税收政策,有利于划清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的政策界限;(2)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办法,加强和改进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3)归并统一后的农业特产税,归地方税收,有利于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三、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

  答:在本省境内生产农业特产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财政部规定,收购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收购金额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因此,收购《办法》中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亦视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四、为什么农业特产税部分应税产品要分别实行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

  答:税制改革前,原产品税中有很多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是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的,原农林特产税是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收的。今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务院将原农林牧水产品税与农林特产税归并征收农业特产税,使一些应税产品同时存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要征税的问题,考虑到今年税制改革,一是不增加农民和企业税负,这两个环节税收并合为任何一个环节对纳税者来讲都是不合理的。二是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这两个环节税收取消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只能继续保留原纳税环节和纳税人,这样就有部分应税产品既要征收生产,又要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五、什么是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

  答:生产环节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并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环节。收购环节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以销售或再生产加工为目的,直接从生产环节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环节,如农产品收购部门、加工厂、酒店、饭店为了再销售再加工而从生产环节购进的应税产品的环节为收购环节。所以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规定应税产品时,要主动缴纳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并收存已完税票证,以便税收稽查。

  六、为什么海水捕捞生产要定税到船?

  答:海水捕捞生产要定税到船,这是由于海水捕捞生产特点决定的。大家都知道,海水捕捞生产,作业流动性大,时间长,季节性强,产品销售灵活,可在水上,也可在陆上,且经常跨区域生产,当地征收机关与纳税人难于见面,征收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捕捞者的生产收入,生产者又不主动申报纳税,为了平衡捕捞与种养业的税负,适应灵活的生产和销售方式,方便纳税,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控制税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简化征管手续,规定全省统一按常年产量评产定税到船。

  七、为什么农业特产应税产品外运一定要使用外运证?

  答:全国各地的农业特产品品目繁多,而且产品又不一样,国务院只统一规定全国大宗应税产品和税率,对零星的,属于地区的产品授权地方政府决定,所以,各地开征的应税产品不一,加上各地还对应税产品和生产、收购单位和个人给予减免,使应税产品在流通中,难于划分征税与免税,或不开征的界限,对税收稽查十分不利,因此,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避免漏征和重复征税,规定对本省外运农业特产应税产品,实行使用外运证随产品同行制度。

  八、为什么要规定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答:农业特产生产的种养面积,布及每个角落,收获季节不同、销售零星、又没有固定地点,也不定时,一个乡镇,纳税人就有成千上万,而农税征管员只有几人,加上征管手段落后,征收难度大,单靠农税人员力量是无法把农业特产税征管好的,很需要广大群众,从国家的利益出发,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不仅自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还要协助农税征管员做好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不致流失。因此,在税源分散,税务机关不宜派人直接征收或不易控制税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和便于纳税人纳税,根据有关规定,在《办法》中确定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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