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2003]675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农税局: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 [1994]85号)以及报国务院的《海南省农村税费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经营承包户,按税费改革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税率和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农业税;对其他纳税人,按其农业税“应税产品”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的农业税税率据实征收农业税。
对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二、农业特产税从7月1日起,按税费改革新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征收环节、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执行。
瓜菜和果蔗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香茅油、香草兰、藿香油、咖啡、腰果、蚕茧、药材、原竹、剑麻、以及“经济林苗木”中的“其他苗木”
等产品生产经营零星分散,税源小,征收成本高,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原“贵重食品”所列的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和干贝等产品归属“水产品”税目征税,对“燕窝”不再征税。
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三、通知下发前已按原农业税政策标准计算交纳的农业税款,在按税费改革后政策标准计算的农业税应纳税款中可以抵扣,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抵扣多余部分可以退税。
7月1日前已按原农业特产税政策征收的,按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征政策计算而超收或多收的税款,属于生产环节而且直接向生产者征收的,可以抵顶该生产者同品目后续税款,今年抵顶不完的,可以跨年度抵顶。属于收购环节或由收购者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退还税款。
四、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前与此文有抵触的征税(包括附加)规定以此文为准。
附件: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范围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烟叶20晾晒烟叶、烤烟叶毛茶8红、绿、乌龙、苦丁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果品8各种水果、干果原木8水产品8 海、淡水捕捞、养殖,水生植物等生漆、天然树脂8包括松脂等天然橡胶5食用菌8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花卉8各种花卉、植物盆景糖蔗、木薯5胡椒、椰子、槟榔7经济林苗木5果用瓜5西瓜、哈密瓜、香甜瓜、木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