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5]农字第571号
颁布时间:1995-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财税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琼府[1995]78号)精神,切实做好瓜菜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瓜菜正常生产经营,现将有关部门问题通知如下:
一、瓜菜产品包括菜瓜类、叶菜类、根类、茎类、花类、椒类、豆类、其他果类等产品,但不含已开征生产环节的果用瓜,如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凡收购瓜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三、为了使瓜菜流通渠道畅通,有利产销,各征收机关应集中人力,在瓜菜的产地、农贸集散场或乡村收购点进行征收,把应税产品的税款,控制在产品起运前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在公路干线上设点、设卡和流动检查瓜菜农业特产税。
四、瓜菜经营者收购瓜菜应税产品,应主动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完税,办理“外运管理证”,并凭“外运管理证”外运应税产品。如是向第一道收购者,收购瓜菜的,应收取瓜菜随货同行“外运管理证”,以便征收机关在计税时,扣除已完税部分。不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由购者将已完税产品进行转运而“外运管理证” 使用有效期已过的,可凭原“外运管理证”到当地征收机关重新开具有效的“外运管理证”,方可外运应税产品,否则视为偷税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瓜菜农业特产税,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经营出发,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各征收机关在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同时要开具“外运管理证”,并在税票背面注明已开具“外运管理证”或盖上“已开外运管理证”讫章 ,以免重复办理。
凡更换“外运管理证”的,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收回原“外运管理证”作为附件,并按规定无条 件给予更换“外运管理证”,一次更换不完的,可在原“外运管理证”背面记录已开“外运管理证”数量,并退还持证人,以便下次继续更换。凡有意刁难货主,耽误生产或以种种理由向经营者索取好处,才办理“外运管理证” 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海南省瓜菜产品征税品目征税适用率5%加附加费11%
一、果用瓜(已列入生产环节征收范围)
西瓜(含无籽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菜用瓜黄瓜、青瓜、毛瓜、苦瓜、冬瓜、南瓜、丝瓜、葫芦瓜等。
三、叶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甘蓝、芹菜、菠菜、蕹菜、大蒜、大葱、通心菜、韭菜等。
四、根类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姜、芋头、莲藕等。
五、茎类竹笋、芦笋、玉兰笋等。
六、花类白芥兰花、紫芥兰花等。
七、椒类辣椒、角椒、圆椒等。
八、豆类豇豆、四季豆、荷兰豆、菜豆等。
九、其他果类番茄、茄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