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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征收瓜菜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农字第571号

颁布时间:1995-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财税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琼府[1995]78号)精神,切实做好瓜菜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瓜菜正常生产经营,现将有关部门问题通知如下:

  一、瓜菜产品包括菜瓜类、叶菜类、根类、茎类、花类、椒类、豆类、其他果类等产品,但不含已开征生产环节的果用瓜,如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凡收购瓜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三、为了使瓜菜流通渠道畅通,有利产销,各征收机关应集中人力,在瓜菜的产地、农贸集散场或乡村收购点进行征收,把应税产品的税款,控制在产品起运前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在公路干线上设点、设卡和流动检查瓜菜农业特产税。

  四、瓜菜经营者收购瓜菜应税产品,应主动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完税,办理“外运管理证”,并凭“外运管理证”外运应税产品。如是向第一道收购者,收购瓜菜的,应收取瓜菜随货同行“外运管理证”,以便征收机关在计税时,扣除已完税部分。不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由购者将已完税产品进行转运而“外运管理证” 使用有效期已过的,可凭原“外运管理证”到当地征收机关重新开具有效的“外运管理证”,方可外运应税产品,否则视为偷税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瓜菜农业特产税,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经营出发,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各征收机关在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同时要开具“外运管理证”,并在税票背面注明已开具“外运管理证”或盖上“已开外运管理证”讫章 ,以免重复办理。

  凡更换“外运管理证”的,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收回原“外运管理证”作为附件,并按规定无条 件给予更换“外运管理证”,一次更换不完的,可在原“外运管理证”背面记录已开“外运管理证”数量,并退还持证人,以便下次继续更换。凡有意刁难货主,耽误生产或以种种理由向经营者索取好处,才办理“外运管理证” 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海南省瓜菜产品征税品目征税适用率5%加附加费11%

  一、果用瓜(已列入生产环节征收范围)

  西瓜(含无籽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菜用瓜黄瓜、青瓜、毛瓜、苦瓜、冬瓜、南瓜、丝瓜、葫芦瓜等。

  三、叶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甘蓝、芹菜、菠菜、蕹菜、大蒜、大葱、通心菜、韭菜等。

  四、根类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姜、芋头、莲藕等。

  五、茎类竹笋、芦笋、玉兰笋等。

  六、花类白芥兰花、紫芥兰花等。

  七、椒类辣椒、角椒、圆椒等。

  八、豆类豇豆、四季豆、荷兰豆、菜豆等。

  九、其他果类番茄、茄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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