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4]32号
颁布时间:2004-04-21 10:50:4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农业税制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现就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基础上,全省再降低农业税税率2.2个百分点。此次降低的农业税税率,包括由农业特产税改征的农业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对国有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所承担的农业税税率和无固定收入土地农业税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税率由4%降到2%。
二、对各地因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财政收入,省财政将给予相应的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三、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各项基础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有关数据测算和调整。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组织编制农业税征收清册,将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农户,并以行政村或村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将省统一印制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填发到农户。已按原定农业税税率缴纳的2004年度农业税,对超过4.8%的部分,各征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将多缴税款退还给纳税农户,或抵顶当年应缴未缴的农业税。
四、降低农业税税率是惠及广大农民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推进农业税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积极意义,把具体政策规定原原本本地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真正做到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引导教育农民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指定的地点缴纳农业税,保证调减后的农业税足额入库。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沟通。对于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