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1]51号
颁布时间:1991-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帐簿可不作为营业帐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